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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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
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电力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简称“一法、三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 依法依规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本办法所称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包括电力发、供、用三环节的秩序维护。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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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秩序维护及电力安全工作纳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安全或者破坏电力设施和电力秩序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协管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监管本辖区内电力发、供、用三环节的一切安全工作。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下列管辖范围做好电力安全的各项工作: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全面负责全县电力企业(电站)、规模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县其它电力用户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督促全县电力发、供、用各单位在安全隐患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全面主管本企业供电营业区内供电环节的一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责任;
4、发电企业(电站)全面主管本企业(电站)辖区内和电力设施法定安全保护区内的一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责任;
5、规模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其他电力用户各自全面主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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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用户(单位)辖区内和电力设施法定安全保护区内的一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责任。
(四)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及电力发、供、用三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的确定依据电力设施建设及其投资等相关情况确定。
(一)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包括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各项职责,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破坏正常电力秩序和电力运行行为及电力安全隐患,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电力企业(电站)、规模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其他电力用户,必须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等相关工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电力安全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分界处(点)为界点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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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其责。
(一)电力企业(电站)规模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年耗电量达到或超过10万千瓦时的电力用户,必须签订《桂东县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等相关责任确定书》(简称“责任确定书”,附件1),“责任确定书”必须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界点的具体地点、位置和相关责任事项等内容,签订后由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各一份;交纳相应电力安全保证金,电力安全保证金的征缴管理方案分别由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1、电力企业(电站)、规模企业、房地产企业,依据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制定的电力安全保证金征缴管理方案交纳电力安全保证金;
2、年耗电量达到和超过10万千瓦时的电力用户,依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电力安全保证金征缴管理方案交纳电力安全保证金。
(二)县财政每年按电力企业税收实际上缴总额安排适当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执法装备,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九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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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或实施妨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安全的任何项目。
(三)在规划区内建设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等用地,电力建设单位要办理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等用地由电力建设单位以县为单位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一)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等设施,必须取得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方可施工。
(二)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需要用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和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用地地点、位置、保护责任、补偿金额等内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对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一)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和建、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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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新种或自然生长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五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达到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不实施拆迁和补偿;无法达到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由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或设施较先建成的事实为依据,按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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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为:
(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袋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铺助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铺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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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四)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林木、公路等的安全距离
1、架空电力线路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电压 等级 |
1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35千伏 |
66-110千伏 |
154-220千伏 |
500千伏 |
水平 距离 |
1米 |
1.5米 |
3米 |
4米 |
5米 |
8.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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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电压等级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500千伏 |
垂直距离 |
4米 |
5米 |
6米 |
9米 |
3、架空线路与林木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 |
500千伏 |
垂直距离 |
3米 |
4米 |
5米 |
8.5米 |
4、架空电力线路与公路的最小垂直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
1-10千伏 |
15-110千伏 |
220千伏 |
500千伏 |
垂直距离 (至路面) |
7米 |
7米 |
8米 |
14米 |
5、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
10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500千伏 |
沿垂直方向 |
3米 |
5米 |
6米 |
8.5米 |
沿水平方向 |
2米 |
4米 |
6米 |
8.5米 |
第十六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督促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的区段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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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发电厂、水电站大坝、变电站的保护区域内设立禁区标志,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源头监管,完善用地选址和审批。凡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和涉电安全事项的任何用地选址,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会同电力、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许可,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在《桂东县用地选址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和涉电安全事项意见表》(附件2)如实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本条规定充实、完善用地选址和审批等相关表格资料和手续,做到规范并切合实际。
第十八条 凡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和许可。业主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文件和资料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勘查和审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桂东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表》(附件3)如实签署意见,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作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维护本单位电力设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相关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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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电力安全和破坏电力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采取紧急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
(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公路或者专用场地和场所。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电力设施标志。
(六)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七)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违章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擅自在电力杆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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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挂各类缆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九)向导线抛掷物体。
(十)擅自在电缆沟道中铺设各类缆线。
(十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钓鱼、燃放烟花鞭炮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一)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出售人有效证件。
(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凭相关证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备案。并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住所及经办人或者出售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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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力秩序维护
第二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协调电力发、供、用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电力秩序。
(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企业和禁用、限用类材料或生产设备的用电,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督促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做好计划供电工作;
2、按照有关节能政策法规,督促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及其相关部门和电力用户制订节约用电计划,积极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能耗,促进《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节能环保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县物价局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上网发电企业(电站)和各类用电的电价定价预案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切实做好电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发电秩序维护:是发电企业(电站)生产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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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检修等相关活动的秩序维护。主要指发电企业(电站)的生产经营合法,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管理规范有序,经营成果依章合理盈亏;无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行业规定标准和要求操作,电力设施和生产发电秩序良好;落实国家关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淘汰工作,接受生产管理调度和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电力安全、破坏电力秩序和违法违规发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优质上报《桂东县水电站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附件4)及其它资料等。
(一)发电企业(电站)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发电方式,提高电能质量。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水利、用地等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或信访,危及当地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发电企业(电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信访局应会同相关管理主体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管理主体单位依法依规对发电企业(电站)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对超限期不改正或整改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成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立案处理,通知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解列发电企业(电站)并网发电线路,实行停止发电。
第二十六条 供电秩序维护:是供电企业生产和设备检修等相关活动的秩序维护。主要指装表供电流程、申请装表供电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及供电部门提供的手续及资料、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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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质量、供电要求、供电服务和制止违法违规供电等。
(一)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和电力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各自履行明确的权力和义务。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依据《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无故中断。并在其营业场所公示供用电办理程序、供用电制度、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优化售电与缴费网点、方式及流程。
(二)《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委托,不得擅自向电力用户供电或转供电。
(五)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业务主管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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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主管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用电秩序维护:是用电单位或个人(用户)生产、生活等相关活动的用电秩序维护。主要指用电设备和用电材料及装置、用电行为、用电检查、有偿用电和制止违法违规用电等。县内城镇、集市规划区内居民用电和县内低压电非居民客户及高压电客户的装表接电,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一律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桂东县装表接电通知》第二联办理。供电部门和申请装表接电的客户必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低压电居民客户。业务受理→用电现场勘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制定供电方案并报县经信局备案,客户自愿提供耗材的须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情况→确定和收取耗材费用→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监督→对审查符合用电条件的客户实施供电→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二)低压电非居民客户。业务受理→用电现场勘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制定供电方案并报县经信局备案,客户自愿提供耗材的须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情况→确定和收取耗材费用→受电装置竣工检验、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监督→对审查符合用电条件的客户供电→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三)高压电客户。业务受理→用电现场勘查,确保《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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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制定供电方案并报县经信局备案→客户自愿提供耗材的须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情况并确定和收取耗材费用→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受电工程竣工检验、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监督→对审查符合用电条件的客户供电→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申请装表供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供电部门提供以下的手续及资料,对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和不真实的,一律不予办理。住宅小区的装表接电,以房地产公司统一办理。
(一)低压居民用电。1、《用电申请登记表》(在供电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2、《桂东县装表接电通知》第二联。3、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直系亲属证明,如户口本)。4、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新建房屋的须提供用地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二)低压非居民用电。1、《用电申请登记表》(在供电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2、《桂东县装表接电通知》第二联。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属政府监管项目的,应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复印件。5、新建房屋的须提供用地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客户用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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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及容量清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高压电用户。1、《用电申请登记表》(在供电部门的服务窗口领取)。2、《桂东县装表接电通知》第二联。3、用电单位证明:①企(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税务登记复印件;③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④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项目用电的批准:①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复印件;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③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须提供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④产品属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须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⑤属矿山用电的(指按政策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厂、矿用电),须提供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供电的《桂东县矿山电力供应会审表》(附件9)。5、《客户用电设备及容量清单》,并填写用电负荷特性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100m2以上(含)的商业、办公、住宅项目须附《项目整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占地面积、建筑楼层及各种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居民小区须注明住宅户数、单元面积)、配套水泵、电梯、公共照明设施用电容量和近期及远期用电容量数据等。
第二十九条 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应当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电力客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自提出异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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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违规供电、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二)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三)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四)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五)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六)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七)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八)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十)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不准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电力客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并按计电装置的计量值及时足额缴纳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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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用于结算电费用的计电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定期检验、轮换计电装置,且承担其费用;检验、轮换计电装置时,客户应当予以配合,并积极推广和使用购电装置用电。
客户发现计电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因计电装置故障造成计量值不准确的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退补电费。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危害电力安全,扰乱电力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禁止任何窃电行为:
1、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计电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电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计电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计电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5、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6、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7、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8、私自调整计电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的;
9、其他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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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下列危害电力安全,扰乱电力秩序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性质;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供电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被供电部门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计电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第三十六条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能够查明窃电时间的窃电量:
1、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私自接线或者绕越供电部门计电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无法查明窃电时间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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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的规定认定。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开始用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第三十七条 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查电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
(一)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二)用电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破坏电力秩序的,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窃电的。
-23-
(二)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或者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供电部门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三)用户的冲击、波动、非对称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供电部门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四)用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的。
(五)用户确实遵守电力法规,但有违反其他法规行为,经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终止其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明确执法主体,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由执法主体单位向县政府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县领导上报有关停、断电强制措施的请示(必须附有执法主体单位对执法对象作出取缔、关闭、停产、停工、限产等行政决定的相关文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作出是否停、断电和如何实施停、断电的工作预案,配合联合执法行动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破坏正常供用电秩序,确需中断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因故需要中断供电时,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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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按计划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停电、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停电、限电序位应当事先向用户公告,停电、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尽快恢复供电。
用户对供电部门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因窃电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改正窃电行为后,向供电部门补交了电费并支付了违约金或者提供了足额担保的。
(二)其他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已经改正的。
(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了恢复供电决定的。
第五章 电力运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电力综合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围绕电力运行安全、有序、高效的目标,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要坚持县政府为主导,统筹兼顾、安全稳定、有保有限、节能高效、注重预防、节控并举的原则。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先限电、后拉闸”的顺序,结合本县实际和行业规定标准和要求,科学制订全县《年度电网有序用电方案》,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县经济
-25-
和信息化局审定和批复;电力经济运行工作,各发电企业(电站)要指定专人如实填报《桂东县水电站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附件4),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要指定专人如实填报《桂东县电力运行主要指标月报表》(附件5)和《桂东县电力用户实耗电量情况月报表》(附件6),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税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如实填报《桂东县发、供电企业纳税情况月报表》(附件7、附件8),并于每月5日前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经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电力市场综合监管。凡在电力装置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依法开展业务。
(一)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二)供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客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客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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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费用;供电部门没有不予供电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部门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属电力用户应承担的抗旱用电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电力秩序的行为,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行电力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8623392,对举报属实,贡献突出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网湖南桂东县供电公司认真全面宣传贯彻落实“一法、三条例”。对审查供电合格的电力客户,按照安全、节能、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组织办理和落实供电事宜;对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从事装表接电和供电的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精神,做到依法依规按流程从严把关办理,认真组织实地勘查,仔细审核申请装表供电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手续、资料是否真实、可行,确保“一法、三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力求精细无误。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律
-27-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从严追究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向电力用户供电或转供电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电力装置作业的,按《电力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按《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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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窃电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安全,扰乱电力秩序的,供电部门根据其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坏正常电力秩序或者第四十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和擅自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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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通道内批准或实施妨碍电力设施建设或安全项目的,由县监察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在供电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桂东县装表接电通知》第二联办理装表接电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依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盗窃、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依规查处的。
(三)部门或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经济运行监管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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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桂东县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安全等相关责任确定书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电力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条例》(简称“一法、三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属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秩序维护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相关责任,特签订本《责任确定书》,具体责任事项和内容如下表:
责任单位名称 |
|
电力设施产权界点具体的地点和位置 |
|
主要责任事项和内容 |
1、遵守各项电力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生产,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设立相关标志,落实防范措施;负责本单位辖区和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的一切安全工作。 3、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淘汰工作;负责属本单位产权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行业标准和要求操作。 4、服从统一调度,维护正常的生产发电和电力运行秩序。 5、接受业务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按时优质上报相关报表和资料。 6、依法制止危及电力设施、电力安全,破坏电力秩序和违法违规发电、供电、用电等违法行为。 |
备 注 |
|
本《责任确定书》一式五份,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桂东县供电公司各备案一份,监证单位、本单位各存档一份。
责任单位全称: 监证单位全称:
责任单位公章: 监证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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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桂东县用地选址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和涉电安全事项意见表
用地选址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经办人姓名及电话:
用地选址申请情况 |
公民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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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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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法人或负责人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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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及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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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申请用地 四至情况 |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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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意见 |
用地平面图 |
制图人: 比例尺: |
四至审定 |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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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情况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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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 |
勘查情况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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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意见 |
勘查情况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定意见经信部门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申请人、国土、供电、安监、经信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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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桂东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表
申 请 人 |
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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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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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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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负责人姓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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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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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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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业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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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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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业 内容和作业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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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意见 |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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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 现场查勘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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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 审批意见 |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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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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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作业内容须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此表供电、经信、规划、国土、业主单位(或个人)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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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桂东县水电站 年 月份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生产发电小时数量情况(小时) |
五、运行成本费用明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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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月末累计 |
去年同月 |
去年同月末累计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成本或费用项目名称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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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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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电量情况(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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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月末累计 |
去年同月 |
去年同月末累计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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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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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费收入情况(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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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月末累计 |
去年同月 |
去年同月末累计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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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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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行成本费用情况(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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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月末累计 |
去年同月 |
去年同月末累计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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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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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缴税收情况(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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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月末累计 |
去年同月 |
去年同月末累计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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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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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及电话: 审核人:
说明:此表由发电企业(电站)如实填报,一站一表,多个电站组成公司的应以公司按此表格式增加汇总表,一并于每月5日前报县经信局,电话:8623392 qq:77898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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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桂东县 年 月份电力运行主要指标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电站情况 |
在 产 电 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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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个数) |
本月末累计 (个数) |
去年同月 (个数) |
去年同月末累计 (个数)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1、发电情况中,市公司结算电费的 千瓦时,县公司结算电费的 千瓦时。 2、购电情况中,购电网调度电量 千瓦时,购县水电站电量 千瓦时;本年当月末购电均价 元/千瓦时。 3、售电情况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千瓦时,工业用电 千瓦时,其它用电 千瓦时;本年当月末售电均价 元/千瓦时。 4、本单位当年累计售电收入 万元,上缴国税 万元,上缴地税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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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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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产 电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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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个数) |
本月末累计 (个数) |
去年同月 (个数) |
去年同月末累计 (个数)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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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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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电情况 |
本月 (千瓦时) |
本月末累计 (千瓦时) |
去年同月 (千瓦时) |
去年月末累计(千瓦时)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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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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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桂东电力购电情况 |
本月 (千瓦时) |
本月末累计 (千瓦时) |
去年同月 (千瓦时) |
去年月末累计(千瓦时)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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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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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桂东电力售电情况 |
本月 (千瓦时) |
本月末累计 (千瓦时) |
去年同月 (千瓦时) |
去年月末累计(千瓦时)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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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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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及电话: 审核人:
说明:此表由桂东县供电公司如实填报,于每月5号前报县经信局,电话:8623392 qq:77898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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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桂东县 年 月份电力用户实耗电量情况月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千瓦时
序号 |
电力用户名称 |
实耗电量相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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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本月末累计 |
去年 同月 |
去年同月末累计 |
与去年同期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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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
同月末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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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及电话: 审核人:
说明:1、此表由桂东县供电公司如实填报,于每月5日前报县经信局,电话:8623392 qq:778989182。2、年用电量达到和超过10万千瓦时的电力用户必须一户一栏填报,年用电量未达到10万千瓦时的填报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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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桂东县 年 月份发电企业纳税情况月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税额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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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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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 基数 |
执行 税率 |
税额 |
计征 基数 |
执行 税率 |
税额 |
本月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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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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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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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每月5日前交县经信局,电话:8623392,qq:778989182。填表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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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桂东县 年 月份供电企业纳税情况月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税额
单位名称 |
|
|
税额合计 |
|||||||
计征 基数 |
执行 税率 |
税额 |
计征 基数 |
执行 税率 |
税额 |
本月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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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
累计 |
本月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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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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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每月5日前交县经信局,电话:8623392,qq:778989182。填表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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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桂东县矿山电力供应会审表
矿山名称(公章): 电话: 年 月 日
矿山法人 及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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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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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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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作业人姓名及进网作业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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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方式及 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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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电员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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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整合兼并 重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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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省政府批准保留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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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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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碳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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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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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编号及有效期 |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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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及有效期 |
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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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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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供电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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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网接电距离(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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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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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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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电压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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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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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总容量(k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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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 安装地点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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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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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负荷(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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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风、抽水、照明保安负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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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电 源 双回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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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用电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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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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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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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部门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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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 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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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部门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40-
县工商部门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供电单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县能源监察和 电力行政执法 大队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县电力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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